郑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中介公司当场向毕某退还3000元意向金
郑州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居民毕某与本地某中介公司及其员工相对而坐,气氛略显凝重,双方就一笔5000元的购房意向金是否应当退还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事情源于一次未成功的房屋交易。此前,毕某通过该中介公司看中一处房产,计划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并依据中介要求支付了5000元作为购房意向金。然而,在后续沟通中,毕某直接从房屋出售方处获悉,该房主仅接受一次性全额付款,这与毕某的贷款购房计划严重冲突,交易无法继续。毕某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未能提前核实并告知如此关键的交易条件,存在明显失职,属于违约行为,理当全额退还意向金。中介公司则倍感委屈,强调其工作人员已为毕某提供多次带看、咨询等服务,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成本,交易搁浅源于房主单方面设定的付款条件,非己方过错,因此不同意退款。
面对情绪对立的双方,调解员并未急于评判是非,而是采取了“先疏情绪,再理事实”的策略。调解员安排双方分别详细陈述事情经过,充分倾听各自的诉求与理由。在毕某的叙述中,调解员捕捉到其核心不满在于对中介专业性的信任受损;而从中介方的辩解里,则听出了其对服务价值未被认可的无奈。
待双方情绪平复后,调解员引导大家将焦点回归到事实与责任本身。调解员首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精神,中介人作为居间方,负有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本案中,付款方式是影响合同能否订立的核心要素之一,中介公司未能在收取意向金前,准确核实并明确告知买方这一关键限制条件,确实在信息核实环节存在疏漏,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审慎注意和如实报告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毕某的决策偏差和经济时间成本的损失。
同时,调解员也向毕某客观说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前期提供了带看等服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这部分价值应当得到合理考量。交易因第三方(房主)设定的条件而终止,将全部责任与损失归于中介一方,亦不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调解员提出了“分清责任、互谅互让、面向未来”的调解思路。一方面,中介公司需对其信息核实不到位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毕某也可适当认可对方已付出的服务。调解员耐心与双方沟通这一分析,既厘清了法律关系的模糊地带,也唤起了当事人将心比心的情感共鸣。
经过数轮坦诚的协商,调解方案逐渐清晰:中介公司当场向毕某退还3000元意向金。这一结果,既是对中介公司工作疏漏的体现,也部分补偿了其服务成本。更重要的是,中介公司负责人诚恳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当场承诺将立即完善内部房源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售方关键交易条件的审核与及时更新机制,从源头上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毕某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认为自己的合理诉求得到了回应。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
这起看似普通的意向金纠纷的成功调解,生动展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速度快、成本低、效果实”的独特优势。不同于诉讼程序的刚性对抗,调解通过柔性的沟通、辨法析理与情感疏导,在较短时间内促使当事人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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