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75万元贷款逾期
郑州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75万元贷款逾期。
案情简介
2019 年,蔡先生因养殖对虾需用资金向银行贷款 75 万元,蔡先生的父母作为贷款的保证人,由其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蔡先生因父亲前阵子生病,医药费花费较多,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20 万,剩余部分贷款未依约还款,且抵押人(借款人父亲)因病去世,由此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银行工作人员了解到借款人还款意愿较高,但一次性归还剩余本息压力过大,且抵押人死亡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在与当地法院及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反映案情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之后,银行工作人员再次与借款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其他房产继承人向借款人明确表示放弃房产继承。于是建议继承人以出具书面声明的形式放弃继承,同时考虑到其中一位继承人已经 90 多岁,出行极其不便,银行工作人员与纠纷化解中心调解员上门服务,协助其签署放弃声明书。解决完遗产继承问题后,银行工作人员积极为借款人纾困解难,经请示同意借款人对剩余款项分三年还清,并在纠纷化解中心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同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效力,法院当即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至此,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 1124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其他继承人以出具书面声明的形式放弃继承,对遗产继承问题无争议,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 33 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采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诉调对接模式,能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经司法确认之后,若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再走诉讼流程,更为高效便捷,且调解能为借款人节省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还能分期还款,更好缓解借款人还款压力。
标题:郑州要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75万元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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